一、参保登记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l、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工资发放花名表; 5、财务报表。 二、费率核定 1、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结合我市各类企业的分布数量和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缴费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为1.5%,三类为2.5%。对二、三类行业实行费率浮动,按国家确定的浮动比例执行。 三、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l、单位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二)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l、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l、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l、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工伤保险登记(表)证; 4、注销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验证和补证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伤保险登记验证工作,参保单位应在下一年度的首月内填报《工伤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六、归档 1、岗位责任人: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登记管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