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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函
来源: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7-10-18

 

 

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职人员执行陕劳社会发(2006)

89号文件函》的通知

 

榆政劳社发(2007)201号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职人员执行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函》(陕劳社函[2007]60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职人员执行陕劳社发

[2006]89号文件的函

 

陕劳社函[2007]60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最近,部分市劳动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是否提高基础养老金5%。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职按陕劳社会发[2006]8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职费的企业退职人员,计发退职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可提高5%,具体按照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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