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计算机管理和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需的管理场所、人员和设备; 7、需提供的材料:①《执业许可证》副本;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③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证明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④医疗机构等级的证明材料;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看申办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及时移交申办材料至审核责任人。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审批 (一)工作标准: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科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后提出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发文、制证 (一)工作标准:按照局务会决定,制做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文件、证书、标牌。 (二)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局务会议决定,及时制做标准文件和定点医疗机构证书、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送达、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批准文件及定点医疗机构证书送达相对医疗机构;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批准文件和定点医疗机构证书送达相对医疗机构。 2、将申批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五、管理、考核 1、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协议”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考核合格的,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经办机构要经常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报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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