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一、受理 (一)条件: 1、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政策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能建立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 6、应当有一名药师负责药品质量,对购进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规定逐批次验收,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查验,同时,必须查验药品注册商标、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等,写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并有完整、规范的验收记录; 7、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药品品种总数的60%以上,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8、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营业、办公、生活、仓储应分开或隔离; 9、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②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岗位职务、职称等); ③相关人员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事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职工上岗证和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证及其复印件; ④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和上年度财务报表; 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⑥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看申办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及时移交申办材料至审核责任人。 2、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审批 (一)工作标准: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科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药店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后提出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发文、制证 (一)工作标准:按照局务会决定,制做定点零售药店批准文件、证书、标牌。 (二)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局务会议决定,及时制做批准文件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送达、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批准文件及定点零售药店证书送达相对药店;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本岗位责任人: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批准文件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送达相对药店。 2、将审批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五、管理、考核 1、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行“协议”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定点药店因故需终止医疗服务协议时,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定点药店承担。 2、对定点药店的资格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经办机构要经常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报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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