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申领程序
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9号)。 经办机构: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对象和条件: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参加过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4、借款人身份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预计盈利情况及还款计划; 7、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借款人的房产证(家庭成员出具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或提供两名党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承诺担保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入情况单位证明及本人承诺担保书。 审批程序: 1、每年年初由市劳动保障局向各县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指标计划,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2、由下岗失业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县级劳动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在指标范围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3、劳动保障局接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移交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实施。 4、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由劳动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回收,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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