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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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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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1、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4)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工作标准:申请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请表》,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仲裁信访科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按上述条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按县汇总。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程序 1、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认定的有关单位所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并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资格考试。 2、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报表》,报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本岗位责任人:仲裁信访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各级仲裁委员会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照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3)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已被聘任为劳动监察员者,不再聘任为仲裁员。 (4)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管理 1、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对仲裁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3、仲裁委员会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省或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员聘任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重新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 5、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接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2、本岗位责任人:仲裁信访科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考核、考试成绩及审批过程形 成的审批材料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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