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保林副局长辅导讲解《就业促进法》

2007年12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系统人员集中学习了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会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保林主持并作主要内容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解决我国民生问题的又一重要立法,是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亿万劳动者的一大幸事和福音。《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就业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近年来,我国制定和实施了积极就业政策,通过减免税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政府贴息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发挥了积极而有成效的作用。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必将保障我国积极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就业促进法》指导方针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重要责任。《就业促进法》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法制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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