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工伤保险经办
业务座谈及培训会在榆召开
8月4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召开了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座谈及培训会。会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副主任秦向东同志主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与医疗管理科刘绥梅同志、高波同志出席,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大型参保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全市40多家医疗协议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共130多人参加,会议在榆林财富豪威大酒店举行。 上午,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主任鱼江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一、工伤保险政策的发展过程 工伤保险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1、从1953年政务院出台了《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了工伤的相关待遇,工伤由单位认定,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2、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266号)文件,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由单位报销进入了社会统筹,该《试行办法》统筹层次为县级,明确了企业职工权力、义务和统筹的范围等。为此,我市也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精神要求,出台了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有8、9个县区开展了工伤保险工作,但由于统筹范围小,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在较短的时间内被迫中断停止。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我市对半个世纪以来工伤保险工作作了分析总结,率先在全省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经办业务实行垂直管理,统筹层次提升了,统筹范围也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了,也就是实力雄厚了,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前景非常好。 会上,着重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政策框架,对参会人员进行细致的辅导及培训。就参保范围及对象、申报登记、缴费、工伤职工的抢救及转院、报告事故备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的支付程序等。同时,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如何落实建筑、矿山、化工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待遇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确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平安计划”及有关政策,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二、3年多来工伤保险工作的运行情况 会上,对我市3年多来工伤保险工作做了通报。从2005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底,3年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5250多万元。其中市本级3200多万元;县区2050多万元。累计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出2073万多元,其中市本级支出1130万元。县区支出943万多元。累计基金结余3204万元。3年来有1370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亡49人,供养亲属122人,1-4级45人,5-6级15人,7-10级52人,享受医疗待遇1087人。 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值居全省第一,征缴量除西安市外居全省第二,工伤职工待遇的享受标准为全省第一位。 三、经办工作应注意和把握的几个重点 (一)、参保、续保、应当依法参加。注意申报登记必须实名制,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将该项工作做细、做实。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工伤职工,待伤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院。然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4小时内报告事故备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治疗及转院的问题,着重强调协议医院积极的配合和管理的问题。首先,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这是根据国力水平所确定的。只有按政策规定执行,才能有效防止基金浪费和流失。 (四)、旧伤复发的或二次手术需按程序由本人或单位重新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记录备案,给予及时批准。然后进行治疗或二次手术。 (五)、辅助器具配置问题。 (六)、鉴定等级及医疗期或重新鉴定的问题。 (七)、对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年检的要求。 (八)、对长期享受待遇的人员实行社会化发卡管理。 (九)、对提高服务质量,尽量减化手续、方便工伤职工,提出了更严格的、高标准的要求。 (十)、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的政策及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知识,创一流的“文明服务窗口”。 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管科科长刘绥梅同志代表局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对三年多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以及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与全市40多家医疗机构签订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 下午,与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人及业务工作人员和大型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进行座谈及讨论,解决了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运行3年多来所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达到了此次会议的目的。根据工作需要,印制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工伤保险政策及经办业务宣传资料》和《关于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管理的通知》(榆市工险发[2008]16号)文件4万余份,发往各县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协议医疗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经办机构业务管理,以便更好的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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