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6个: (一)政秘科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外事、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培训就业科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实施办法;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力中心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的使用意见;具体办理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拟定城乡劳动力有序流动的管理及实施办法;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意见,建立本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审核上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社会力量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及评估认定制度。
(三)劳动工资及法规科 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实施全市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制定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配套政策及其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政策;负责调整和制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企业的工资使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审核并批准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负责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审批工作;负责清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办法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劳动监察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
(四)养老失业保险科 负责全市执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拟定全市养老保障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企业单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执行,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因病退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审批;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及给付的执行;负责全市养老、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征缴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的执行和监督、组织;负责拟定全市补充养老保险规划和办法,并监督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的执行;组织、协调处理市县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批准失业人员培训、职介补助及培训机构。
(五)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 负责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拟定全市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负责执行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管理政策;制定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负责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审核和批准全市的定点医院、药店,制定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承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组织并开展全市的工伤、职业病、非因工患病伤残等级标准及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的执行;制定全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规则;负责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制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六)仲裁信访科 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组织调解、处理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及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指导县区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承办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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