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七年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7〕5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二○○七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我省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陕西省二○○七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一、我省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21号文件对今年调整的人员范围、调整的时间、调整的水平和办法、调整所需资金做出了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要加大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的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养老金水平的差距。
我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二OO七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和政策倾斜对象等,完全贯彻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和具体要求。
二、为什么要采用按缴费年限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在总结我省历年调待经验和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做法的基础上,我省今年调待采用了按缴费年限调整增加养老金的办法。每人每月增加3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可以体现养老保险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可多领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这一政策导向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自觉缴费的积极性,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有人提出:我省为什么不能按照北京、上海调待时缴费年限对应的标准进行调整?北京、上海历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都比陕西省高很多,这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也不同,因此调整的标准也有差异,所以,不能简单进行参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养老金,不是 “工龄工资”。现在社会上流传“给退休人员的工龄工资为XX元”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也与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调节金没有任何关系。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待遇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199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了职工退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即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月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其中,调节金是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组成部分之一,一些省的计发办法中的调节金是按一个绝对值确定的,我省将调节金与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按职工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累加4元,进一步体现了效率因素,缴费时间长,这部分养老金相对就多一些。因此,不能把调节金和所谓的“工龄工资”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此要求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人员再增加一块调节金。
综上所述,在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多少是由调整的总体水平决定的,是算账得出的结果,完全决定于调整水平和测算结果,不能简单的想增加多少就增加多少。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2007年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也就是说,凡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的人员都要参加今年的养老金调整。调整的时间是从2007年的7月1日起调整。陕劳社发〔2007〕80号文件与劳、财两部21号文件规定完全一致。
四、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 2007年以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70%左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今年,国家要求各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等人员的倾斜力度。
按照国家规定测算,我省调整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调整水平为79元,经我省积极争取,国家同意我省按人均85元标准调整养老金。这是国家对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也是对我省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我省按照国家新的部署和要求,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50年代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等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使这部分退休人员群体的养老金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五、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今年年初,我们按照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对全省符合调整条件的111万名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全部进行了整合,按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等指标进行了分类统计,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93年前从企业退休的人员、1954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1959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分别进行了统计,底数清楚,数据真实可靠,采取全样本进行方案测算,测算方法科学合理。在广泛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相关厅局以及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方案,经劳、财两部和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了陕劳社发〔2007〕80号文件。
六、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如何体现“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 的政策?
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区分正、副高级职称分别进行调整。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倾斜100元,正高级职称在此基础上再倾斜10元。倾斜幅度比较大,充分体现了国家关于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
七、我省方案是如何体现“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 的政策?
我省今年将上世纪50年代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1993年底前退休的人员、1954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确定为政策倾斜对象,符合国家向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人员倾斜的政策规定,也符合我省实际。
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50年代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倾斜1.5元,人均倾斜约50元;对1993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分五段分别进行倾斜,养老金水平低的,适当多增加,养老金水平高的,适当少增加,分别月增加20元-40元;对1954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执行50年代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倾斜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按以上办法倾斜后,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地提高。
八、今后,是否还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国务院决定,2008年-2010年再连续三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高于前三年的调整水平,并继续向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并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今后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过程中,我省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待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这项工作,力争使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有较快提高,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更好地分享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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