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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8-01-29

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榆政劳社发[2007]265号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局,市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省驻榆有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12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我省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作标准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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