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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特殊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与医疗保险科 作者:艾绍兵 点击: 发布时间:2008-05-22

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特殊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榆政劳社发[2008]92号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8]6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居民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中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多重残疾人。参保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三无人员”: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参保时提供所在地办事处证明一份。
      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参保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一份,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四、一般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参保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认定。参保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一份,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六、孤儿:指无法定监护人的儿童。参保时提供所在地办事处证明一份。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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