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劳社发[2008]90号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06]32号)文件精神,根据《榆林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榆林市市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榆林市市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06]32号)文件精神,促进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按照榆林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榆财社发[2006]6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过经济补偿金,且档案托管在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已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全省当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所计算的应缴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2、本办法出台前已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起养老保险接续关系的人员; 3、本人档案已托管在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人员; 4、符合上述条件已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报养老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是: 1、由本人提供企业改制时享受经济补偿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 2、由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审查本人档案是否托管。 3、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领取《榆林市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4、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本人持“审核表”到所在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缴纳本人应当缴纳的50%的养老金。 5、养老经办中心出具已缴费的证明后,由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应由财政补贴的50%的养老金汇总申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资金在中、省、市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拨款后,及时记入本人缴费帐户。 第六条 当年本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以前年度的欠费不予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自2008年12月30日止。今后年度执行办法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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