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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7-10-30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年H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整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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