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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及增加儿童住院病种目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8-08-04

关于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

支付范围及增加儿童住院病种目录的通知

榆市医保发[2008]019号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城镇居民及儿童的保障水平,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现将参保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支付及参保学生、儿童增加住院病种目录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城镇居民生育入院时须提供医保证、IC卡、准生证(无准生证时须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计划内生育证明)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并明确告知该病种的治疗方案及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取得就诊者同意和配合,履行协议手续,出院时在医院医保科实行定额结算。定点医院只能向患者收取属于个人负担费用及超标准床位费,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病种及诊疗项目名称

医院等级

费用核定

个人负担

基金结算

单胎顺产接生

三级

1000

500

500

二级

700

300

400

一级

600

200

400

单胎难产接生

三级

1200

600

600

二级

900

350

550

一级

800

250

550

剖宫产接生

三级

3200

1600

1600

二级

2600

1050

1550

一级

2600

800

1800

       经审批同意的辖区外住院,比照上述基金结算标准报销。
      二、增加下列儿童住院病种纳入支付范围:急性喉、气管、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水痘,麻疹,百日咳,化脓性扁桃体炎,流行性腮腺炎有并发症者,急性胃肠炎,小儿急性腹泻,小儿急性阑尾炎,肠结核,肠套叠手术治疗,小儿泌尿系感染,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炎。
      上述病种住院需符合国家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诊断依据和入院指征,儿童无其他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且属住院病种范围者纳入支付范围,除原城镇职工住院病种目录及上述增加儿童病种目录外住院,须按非病种目录住院履行审批。
      三、医院自行使用的制剂,持相关资料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
      四、本规定从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榆林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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